考试科目 849,刑法学、民法学 ; 专业代码:0301
一、 考试基本要求及适用范围概述
考试科目 4 包含两门课程:刑法学与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与
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刑法学》分总论和分论,前者研究刑法总则的
规定,后者研究刑法分则的规定。主要内容是: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效力、犯罪概说、犯罪构成、故意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与定罪、
刑事责任概说、刑罚的观念与刑罚体系、刑罚的裁量与执行、刑罚的免除与消
灭、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
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考生通过对《刑法学》上述
基本理论的掌握,了解《刑法学》的最新进展,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
和解决司法实践的问题。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必修课。主要内容:民法总论、物
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和侵权责任。要求学生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理
论和基本制度,了解民法学的最新进展,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民法
问题
二、考试形式
硕士研究生入学法学科学学位考试科目 3 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 180
分钟,本试卷满分为 150 分。
试卷结构(题型):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含案例解析)
三、考试内容
(一)刑法学
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犯罪概说、犯罪构成、故意犯
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与定罪、刑事责任概说、刑罚的观念与刑罚体系、刑
罚的裁量与执行、刑罚的免除与消灭、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
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
罪。
考试要求,要求掌握以下知识点:
(1)刑法概说,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刑法的性质、任务与目的,刑
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
(2)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
表现。刑法明确规定的三大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和罪刑
相适应原则。
(3)刑法的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也就是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刑法的
规范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4)犯罪概说,犯罪的概念、本质和分类 。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标准。
(5)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犯罪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
性的法律标志,是划分罪与非罪的具体的标准。犯罪构成分四大要件:犯罪客
体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
(6)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
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7)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具体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犯罪。由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要研究犯罪人的分
类、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再确定各个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8)罪数与定罪,就是要区分一罪与数罪。根据刑罚以犯罪为前提的原则,
对一罪只能一罚,对数罪应并罚。因此,确定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在定罪
时,司法机关应遵循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协调原则和谦抑原则。
(9)刑事责任概说,刑事责任的概念、根据和刑事责任的实现。刑事责任是
犯罪的法律后果。
(10)刑罚的观念与刑罚体系,刑罚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手段 ,是对付犯罪的
重要工具。我国的刑罚体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主刑与
附加刑相互补充,形成了完整的刑罚体系。
(11)刑罚的裁量与执行,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
审判活动。量刑时,应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基础上,依照法定
的量刑情节确定刑罚,如累犯、自首犯、立功犯等。同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
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个别化原则,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
劳动相结合原则,效益性原则。
(12)刑罚的免除与消灭,在行为构成犯罪时,因具有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
的情节,就不再对犯罪人进行刑罚处罚。而刑罚的消灭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能对
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13)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其客体要
件是行为必须危害了国家安全,客观要件是必须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体要件是行为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
件是故意。
(14)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不特
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客体要件是行为危害公共
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行为,
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但少数犯罪要求特殊主体,主观上既有故意犯罪,又有过
失犯罪。
(1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
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
展的行为。其客体要件是行为必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客观上表
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
位。主观上,除个别犯罪外都出于故意。本类犯罪又分为八小类犯罪。
(1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
括二类犯罪,一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即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其
他与公民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二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即非法剥夺
或妨害公民形式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及其他民主权
利的行为。
(17)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上表现为
攫取或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18)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
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
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
且一般主体占多数,少数罪由特殊主体构成,极个别罪还由单位构成,主观方
面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可由过失构成。
(19)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管理法规,危害国
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国防利益主要包括军队的建设,军
事设施的安全,维护和平时期、战时的军需生产和军队作战的秩序等等。因此,
实施危害军队的建设、军事设施和军队的各种武器装备、破坏军需生产和战时
的作战秩序等的犯罪行为,就是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20)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罪的构成特征,即:
侵犯的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
等行为,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1)渎职罪,渎职罪的概念;渎职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
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
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
(22)军人违反职责罪,本类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军事利益。所谓军事利益,
是指国家的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军事后勤供给、军事
技术研究等方面 的利益。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
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所谓违反军人职责,是指行为人不遵守国家有
关军事法规命 令、条例等所确定的具体职责。
(二)民法学
1.民法总论
考试内容
民法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时效
期间
考试要求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了解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时效、
期间
2.物权
考试内容
物权总论
所有权
共有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考试要求
掌握物权总论、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了解所有权、占有
3.债权
考试内容
债权总论
债权分论
考试要求
掌握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解除、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
设工程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了解债的概述、债的转移、债的消灭、合同概述、合同的变更、赠
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技术合同。
4.继承权
考试内容
继承权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考试要求
掌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了解继承权概述、遗产的处理
5.人身权
考试内容
人身权概述
人格权
身份权
考试要求
掌握人身权概述、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
了解人格权概述、身份权概述、荣誉权、其他身份权
6.侵权责任
考试内容
侵权责任概述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各类侵权责任
考试要求
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数人
侵权行为与责任、各类侵权责任
了解侵权责任概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害财产权与人身
权的行为。
四、考试要求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 3 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 180 分钟,本试卷
满分为 150 分。试卷务必书写清楚,符号和西文字母运用得当。答案必须写在
答题纸上,写在试题纸上无效。
五、主要参考教材(参考书目)
刑法学:1.《刑法学》,高铭暄,北京大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6 年版;2.
《刑法学》,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16 年版。
民法学:1.《民法》(2017 年 8 月第 7 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民法》(2015 年 1 月第 6 版);2.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民法总论》(2017 年 8 月第 5 版),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
2018 年 9 月制定